現 行 法 例 並 沒 有 規 定 地 產 代 理 收 取 的 佣 金 金 額 及 比 率 , 消 費 者 只 能 自 行 與 個 別 從 業 員 商 議 , 同 意 金 額 後 才 簽 約 確 認 買 賣 。
陳 小 姐 向 本 報 反 映 , 她 是 居 屋 天 水 圍 天 祐 苑 業 主 , 早 前 欲 放 售 其 單 位 , 她 一 直 以 為 地 產 代 理 只 會 向 賣 家 收 取 樓 價 1% 作 佣 金 。 早 前 她 往 天 水 圍 美 聯 物 業 及 祥 益 地 產 代 理 洽 商 放 售 單 位 時 , 卻 發 現 兩 家 公 司 收 取 佣 金 方 法 與 她 所 知 有 異 , 「 佢 話 如 果 樓 價 低 過 100 萬 元 , 一 律 收 1 萬 蚊 佣 金 , 而 唔 係 只 係 收 1% , 即 係 最 少 都 要 畀 1 萬 蚊 , 咁 對 細 價 樓 業 主 好 唔 公 平 。 」 陳 小 姐 不 忿 地 說 。
美 聯 物 業 回 覆 , 該 公 司 於 一 般 情 況 下 會 就 有 關 物 業 之 交 易 , 向 客 戶 收 取 樓 價 1% 作 佣 金 , 但 最 終 佣 金 數 目 則 由 客 戶 與 該 公 司 職 員 雙 方 同 意 下 訂 立 , 並 於 物 業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上 清 楚 列 明 , 客 戶 須 於 條 款 旁 加 簽 確 認 同 意 繳 付 有 關 佣 金 。 祥 益 地 產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則 表 示 , 不 會 回 應 以 上 個 案 。
法 例 沒 有 規 定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表 示 不 宜 評 論 陳 小 姐 個 案 , 以 確 保 能 公 平 公 正 地 進 行 調 查 工 作 。 不 過 , 現 行 法 例 包 括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 並 沒 有 就 地 產 代 理 收 取 的 佣 金 金 額 、 比 率 有 任 何 規 定 , 消 費 者 可 自 行 與 個 別 從 業 員 商 議 。 個 別 地 產 公 司 就 佣 金 訂 下 最 低 收 費 , 乃 該 等 公 司 的 商 業 決 定 , 但 實 際 上 , 佣 金 數 額 通 常 因 應 市 場 力 量 而 調 節 。
檔 案 編 號 : 112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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