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若 業主大會 又唔夠人出席的話!
Toffee
原居民
Rank: 2



UID 1495
精華 0
積分 283
帖子 85
閱讀權限 20
註冊 2008-3-15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08-8-31 01:57 AM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若 業主大會 又唔夠人出席的話!

大家記住

如果第二次業主大會又唔夠人數(業主)出席的話


即係 大家 自動放棄 監察權利
業主3年內就無得過問 無得出聲
無得罷免/轉 管理公司權利

佢哋唔需要事先支會各業主,
就好似現在咁 由 偉邦 全權話事 囉!


業主們記住呀!業主大會勿錯過呀

頂部
tiger
原居民
Rank: 2


UID 1251
精華 0
積分 237
帖子 205
閱讀權限 20
註冊 2007-12-15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08-8-31 10:57 AM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when?

頂部
happycouple
原居民
Rank: 2



UID 1417
精華 0
積分 237
帖子 189
閱讀權限 20
註冊 2008-2-10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08-8-31 05:50 PM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when ar??





Lovely Home :)
頂部
Ivry01
原居民
Rank: 2


UID 1319
精華 0
積分 77
帖子 74
閱讀權限 20
註冊 2008-1-12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08-9-1 11:30 AM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Push

頂部
Toffee
原居民
Rank: 2



UID 1495
精華 0
積分 283
帖子 85
閱讀權限 20
註冊 2008-3-15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08-9-1 08:34 PM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點 Push 呀? 侯選人 在那?

業主間 的 正式溝通途徑都無!

(在這裡發言,是業主們唯一的溝通途徑 / 選擇 囉!)

[ 本帖最後由 Toffee 於 2008-9-1 08:37 PM 編輯 ]

頂部
wooow138
原居民
Rank: 2



UID 404
精華 0
積分 285
帖子 233
閱讀權限 20
註冊 2007-6-16
狀態 在線
發表於 2008-9-9 12:35 AM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does any one know 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

http://www.legislation.gov.hk/eng/home.htm
Chapter 344 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

I heard that if you wanna fire the managment agent, you have to gather over 50% votes from the landlords!!!

無得罷免/轉 管理公司權利...咁咪有算IO都無能力囉。。。

有無法律能人可以講解下。

頂部
Toffee
原居民
Rank: 2



UID 1495
精華 0
積分 283
帖子 85
閱讀權限 20
註冊 2008-3-15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08-9-9 10:43 AM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各業主 又忙, 再加上 未售出的單位!

點樣集齊50%業主?妙想吧!

'
總之,第二次 業主大會 係非常重要!
最後機會呀!大家到時 準時出席吧!


[ 本帖最後由 Toffee 於 2008-9-10 08:06 PM 編輯 ]

頂部
軍曹仔
原居民
Rank: 2


UID 1604
精華 0
積分 77
帖子 63
閱讀權限 20
註冊 2008-4-19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08-9-9 11:09 AM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When ah? I really want to attend

頂部
WMC
原居民
Rank: 2



UID 1035
精華 0
積分 226
帖子 204
閱讀權限 20
註冊 2007-10-17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08-9-9 02:36 PM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回復 #8 軍曹仔 的帖子

Next month - date to be informed by Management Office.

頂部
wooow138
原居民
Rank: 2



UID 404
精華 0
積分 285
帖子 233
閱讀權限 20
註冊 2007-6-16
狀態 在線
發表於 2008-9-9 03:53 PM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Chapter 344

第II部

管理委員會

(1) 委出管理委員會的任何業主會議,可由以下的人召開─ (由2007年第5號第41條修訂)
(a) 按照公契(如有的話)管理建築物的人;或
(b) 公契(如有的話)授權召開該會議的任何其他人;或
(c) 由總共擁有份數不少於5%的業主委任召開該會議的一名業主。 (由2007年第5號第5條代替)
(2) 在根據本條召開的業主會議上,業主可藉符合以下說明的決議,委出管理委員會—
(a) 由親自投票或委派代表投票的業主以過半數票通過;及
(b) 獲總共擁有份數不少於30%的業主支持。 (由2007年第5號第5條代替)
(3) 召集人須在業主會議日期至少14天前,向每一名業主發出會議通知,而—
(a) 如召集人是第(1)(a)款提述的人,則亦須向第(1)(b)款提述的人(如有的話)發出會議通知;
(b) 如召集人是第(1)(b)款提述的人,則亦須向第(1)(a)款提述的人(如有的話)發出會議通知;或
(c) 如召集人是根據第(1)(c)款委任的業主,則亦須向第(1)(a)或(b)款提述的人(如有的話)發出會議通知。 (由2007年第5號第5條增補)
(4) 會議通知須指明—
(a) 會議日期、時間和地點;及
(b) 擬在會議上提出,並只關乎委出管理委員會及業主成立法團的決議。 (由2007年第5號第5條增補)
(5) 會議通知可藉以下方式發出—
(a) 就業主而言,可將通知—
(i) 面交該業主;
(ii) 按該業主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郵寄給他;或
(iii) 留在該業主的單位內或放入為該單位而設的信箱內;或
(b) 就第(1)(a)或(b)款提述的人而言,可將通知—
(i) 面交該人;或
(ii) 按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郵寄給他。 (由2007年第5號第5條增補)
(6) 召集人亦須在業主會議日期至少14天前,在建築物的顯眼處展示會議通知。 (由2007年第5號第5條增補)
(7) 根據本條召開的業主會議須由召集人主持。 (由2007年第5號第5條增補)
(8) 根據本條召開的業主會議的法定人數為業主人數的10%。 (由2007年第5號第5條增補)
(9) 在根據本條召開的業主會議上—
(a) 除公契(如有的話)另有規定外,業主每擁有一份份數,即有一票;
(b) 業主可親自投票或委派代表投票;
(c) 如有2人或多於2人是某份數的共同擁有人,則該份數的票—
(i) 可由共同擁有人共同委任的代表投下;
(ii) 可由共同擁有人所委任的他們當中一人投下;或
(iii) 如沒有根據第(i)或(ii)節作出委任,則可由其中一名共同擁有人親自投下,或由其中一名共同擁有人委任的代表投下;及
(d) 如有2人或多於2人是某份數的共同擁有人,而有多於一名共同擁有人擬就該份數投票,則只有由在土地註冊處備存的註冊紀錄冊內就該份數而記錄排名最先的共同擁有人所投的票(不論親自投下或委派代表投下),才視作有效。 (由2007年第5號第5條增補)
(10) 為施行第(9)款—
(a) 委任代表的文書須符合附表1A表格1所列的格式,—
(i) 並須由業主簽署;或
(ii) 如業主是法人團體,則須(即使其章程另有規定)蓋上其印章或圖章並由獲該法人團體就此而授權的人簽署;
(b) 委任代表的文書須在會議舉行的時間至少48小時前送交召集人;
(c) 委任代表的文書須按照(a)及(b)段訂立和送交,方屬有效;
(d) 就會議而言,獲業主委任代表他出席和投票的代表須視為出席會議的該業主;及
(e) 凡有委任代表的文書送交召集人,召集人須─
(i) 在會議舉行的時間前,將收據留在訂立該文書的業主的單位內或放入為該單位而設的信箱內,藉以確認收到該文書;
(ii) 按照(c)段決定該文書是否有效;及
(iii) 在會議舉行的時間前,在會議地點的顯眼處展示該業主的單位的資料,並致使該資料保持如此展示,直至會議結束為止。 (由2007年第5號第5條增補)
(11) 除第(12)款另有規定外,召集人須保留所有送交他的委任代表的文書,為期自會議結束後起計至少12個月。 (由2007年第5號第5條增補)
(12) 如有管理委員會在根據本條召開的業主會議中委出─
(a) 召集人須在會議結束後,立即將所有送交他的委任代表的文書送交管理委員會;及
(b) 管理委員會須保留該等文書,為期自會議結束後起計至少12個月。 (由2007年第5號第5條增補)
(13) 除第(14)款另有規定外,凡根據本條召開的業主會議延期舉行,第(3)、(4)、(5)、(6)、(7)、(8)、(9)、(10)、(11)及(12)款適用於該延會,一如該等條文適用於原來會議。 (由2007年第5號第5條增補)
(14) 凡根據本條召開的業主會議延期舉行,就原來會議而言有效的委任代表的文書,除在以下情況下,就該延會而言仍屬有效─
(a) 在該文書上表明相反意圖;
(b) 該文書已予撤銷;或
(c) 該文書被新的委任代表的文書取代。 (由2007年第5號第5條增補)

頂部
wooow138
原居民
Rank: 2



UID 404
精華 0
積分 285
帖子 233
閱讀權限 20
註冊 2007-6-16
狀態 在線
發表於 2008-9-9 03:58 PM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章: 344 標題: 建築物管理條例 憲報編號: L.N. 92 of 2007
條: 2B 條文標題: 對過半數票的提述 版本日期: 01/08/2007


為免生疑問,在斷定某決議是否在根據本條例召開的會議上獲業主或管理委員會委員以過半數票通過時,無須理會─
(a) 沒有出席會議的業主或委員(視屬何情況而定);
(b) 出席會議但沒有投票的業主或委員(視屬何情況而定);
(c) 空白或無效的票;
(d) 棄權票。

章: 344 標題: 建築物管理條例 憲報編號: L.N. 92 of 2007
條: 3A 條文標題: 向主管當局申請後委出管理委員會 版本日期: 01/08/2007


(1) 主管當局可在總共擁有份數不少於20%的業主申請下,命令由主管當局所指定的業主召開業主會議,以委出管理委員會。 (由2000年第69號第4條修訂)
(2) 第3(1)(a)或(b)條所提述的任何人,均有權出席根據本條召開的業主會議。
(3)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在根據本條召開的業主會議上,業主可藉由親自投票或委派代表投票的業主以過半數票通過的決議,委出管理委員會。
(3A) 召集人須在業主會議日期至少14天前,向每一名業主及第3(1)(a)或(b)條提述的人(如有的話)發出會議通知。 (由2007年第5號第6條增補)
(3B) 會議通知須指明—
(a) 會議日期、時間和地點;及
(b) 擬在會議上提出,並只關乎委出管理委員會及業主成立法團的決議。 (由2007年第5號第6條增補)
(3C) 會議通知可藉以下方式發出—
(a) 就業主而言,可將通知—
(i) 面交該業主;
(ii) 按該業主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郵寄給他;或
(iii) 留在該業主的單位內或放入為該單位而設的信箱內;或
(b) 就第3(1)(a)或(b)條提述的人而言,可將通知—
(i) 面交該人;或
(ii) 按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郵寄給他。 (由2007年第5號第6條增補)
(3D) 召集人亦須在業主會議日期至少14天前,在建築物的顯眼處展示會議通知。 (由2007年第5號第6條增補)
(3E) 根據本條召開的業主會議須由召集人主持。 (由2007年第5號第6條增補)
(3F) 根據本條召開的業主會議的法定人數為業主人數的10%。 (由2007年第5號第6條增補)
(3G) 在根據本條召開的業主會議上—
(a) 除公契(如有的話)另有規定外,業主每擁有一份份數,即有一票;
(b) 業主可親自投票或委派代表投票;
(c) 如有2人或多於2人是某份數的共同擁有人,則該份數的票—
(i) 可由共同擁有人共同委任的代表投下;
(ii) 可由共同擁有人所委任的他們當中一人投下;或
(iii) 如沒有根據第(i)或(ii)節作出委任,則可由其中一名共同擁有人親自投下,或由其中一名共同擁有人委任的代表投下;及
(d) 如有2人或多於2人是某份數的共同擁有人,而有多於一名共同擁有人擬就該份數投票,則只有由在土地註冊處備存的註冊紀錄冊內就該份數而記錄排名最先的共同擁有人所投的票(不論親自投下或委派代表投下),才視作有效。 (由2007年第5號第6條增補)
(3H)為施行第(3G)款—
(a) 委任代表的文書須符合附表1A表格1所列的格式,—
(i) 並須由業主簽署;或
(ii) 如業主是法人團體,則須(即使其章程另有規定)蓋上其印章或圖章並由獲該法人團體就此而授權的人簽署;
(b) 委任代表的文書須在會議舉行的時間至少48小時前送交召集人;
(c) 委任代表的文書須按照(a)及(b)段訂立和送交,方屬有效;
(d) 就會議而言,獲業主委任代表他出席和投票的代表須視為出席會議的該業主;及
(e) 凡有委任代表的文書送交召集人,召集人須─
(i) 在會議舉行的時間前,將收據留在訂立該文書的業主的單位內或放入為該單位而設的信箱內,藉以確認收到該文書;
(ii) 按照(c)段決定該文書是否有效;及
(iii) 在會議舉行的時間前,在會議地點的顯眼處展示該業主的單位的資料,並致使該資料保持如此展示,直至會議結束為止。 (由2007年第5號第6條增補)
(3I) 除第(3J)款另有規定外,召集人須保留所有送交他的委任代表的文書,為期自會議結束後起計至少12個月。 (由2007年第5號第6條增補)
(3J) 如有管理委員會在根據本條召開的業主會議中委出─
(a) 召集人須在會議結束後,立即將所有送交他的委任代表的文書送交管理委員會;及
(b) 管理委員會須保留該等文書,為期自會議結束後起計至少12個月。 (由2007年第5號第6條增補)
(3K) 除第(3L)款另有規定外,凡根據本條召開的業主會議延期舉行,第(3A)、(3B)、(3C)、(3D)、(3E)、(3F)、(3G)、(3H)、(3I)及(3J)款適用於該延會,一如該等條文適用於原來會議。 (由2007年第5號第6條增補)
(3L) 凡根據本條召開的業主會議延期舉行,就原來會議而言有效的委任代表的文書,除在以下情況下,就該延會而言仍屬有效─
(a) 在該文書上表明相反意圖;
(b) 該文書已予撤銷;或
(c) 該文書被新的委任代表的文書取代。 (由2007年第5號第6條增補)
(4) 任何業主,或第3(1)(a)或(b)條所提述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如欲反對委出管理委員會,可在會議日期至少7天前,向主管當局發出通知,反對該項根據本條召開業主會議的命令。
(5) 如根據第(4)款主管當局收到─
(a) 由總共擁有份數不少於20%的業主送達的反對通知;或 (由1998年第12號第2條修訂;由2007年第5號第42條修訂)
(b) 由第3(1)(a)或(b)條所提述的人送達並由總共擁有份數不少於20%的業主加簽或以其他方式表示支持的反對通知, (由1998年第12號第2條修訂;由2000年第69號第4條修訂)
則主管當局根據第(1)款發出的命令即屬無效,主管當局並須據此通知召集人,而召集人在切實可行下須盡可能將此項通知知會每一名業主或其他根據第(3A)款獲發給會議通知的人。
(6) 凡主管當局的命令由於第(5)款而成為無效,則主管當局可建議申請人根據第4(1)(a)條向審裁處申請,而主管當局或獲授權人員亦可根據第4(1)(b)條向審裁處申請。
(由1993年第27號第6條增補。由2007年第5號第6及42條修訂)

頂部
Toffee
原居民
Rank: 2



UID 1495
精華 0
積分 283
帖子 85
閱讀權限 20
註冊 2008-3-15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08-9-10 08:10 PM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回復 #9 WMC 的帖子

下個月 即係幾多號呀?

總之,第二次 業主大會 係非常重要!
爭取自己權利 機會呀!大家到時 準時出席吧!

頂部
kitkit
原居民
Rank: 2



UID 856
精華 0
積分 70
帖子 58
閱讀權限 20
註冊 2007-9-9
狀態 在線
發表於 2008-9-11 11:50 AM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其實上次点解開会地点要搭車去, 相信如在club house 開会会多D人去..
以前屋苑管理公司在開会前会拍門remind住户邊日開会,
如不出席的话,会叫我地簽張授杈書,授權管理公司代為出席,
咁樣就唔会流会啦!!

頂部
frouting
原居民
Rank: 2



UID 135
精華 0
積分 297
帖子 271
閱讀權限 20
註冊 2007-5-10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08-9-11 12:00 PM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回復 #13 kitkit 的帖子

根本管理處就係想個會開唔成, 上次開會前都冇乜宣傳, 上門拍門更加唔見, 亦沒有邀請住戶簽授權書, 所以上次唔流會先出奇!

法團一日未能成立, 管理處班友就更加冇皇管, 駛晒各位住戶的血汗錢, 唔會同各位客氣, 加上唔駛問責, 服務一定唔會有改善!

頂部
Toffee
原居民
Rank: 2



UID 1495
精華 0
積分 283
帖子 85
閱讀權限 20
註冊 2008-3-15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08-9-12 08:55 AM  資料  個人空間  短消息  加為好友 
回復 #14 frouting 的帖子

終於有業主明白管理處 存心讓第一次業主大會開唔成而流會!

因為,很久之前同佢哋 講過及建議!
應在通知書加上回條 以收集業主會否參與以示預計出席人數!
不過,佢哋就話 會考慮意見!

其實,我認為作為一間並非只管理翔龍灣的偉邦,
對於如何成立法團又點會唔知!

目的只有一個 讓佢哋更加冇皇管, 駛晒各位住戶的血汗錢!

大家睇吓張 管理費收入與支出表 就會明!

http://www.grandwaterfront.net/thread-2921-1-2.html


[ 本帖最後由 Toffee 於 2008-9-12 09:19 AM 編輯 ]

頂部



香港屋網: 地產 | 地產新聞 | 成交紀錄 | 地產代理 | 租屋 | 香港討論區 | mortgage
聯盟論壇: 日出康城 | 嵐岸 | 嘉峰臺 | 翔龍灣 | 雍雅軒 | 柏慧豪園 | 豫豐花園 | Yoho Town
Processed in 0.118814 second(s), 5 queries
  當前時區 GMT+8, 現在時間是 2008-12-2 05:05 PM
清除 Cookies - 聯繫我們 - 翔龍灣討論區 - Archiver - WAP